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11执保1041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亿诺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与昌宏路交叉口宏盛达五金机电市场1幢2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丽,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金科
申请人云南亿诺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67398.31元的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于2016年8月3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担保人林晓丽所有的座落昆明市董家湾桂华新园二期.中产桂华.银杏廊亭1幢3-301号房屋(房产证号:20××56)。2016年11月3日,申请人云南亿诺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67398.31元的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林晓丽所有的座落昆明市董家湾桂华新园二期.中产桂华.银杏廊亭1幢3-301号房屋(房产证号:20××56)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英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蔡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