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高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杭海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高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茅盾东路317幢301室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656374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桢栋,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杭海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闵家桥66号。组织机构代码:0631988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丽宏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闵家桥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924185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啸枫,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高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浙江杭海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丽宏君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浙江高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浙江杭海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丽宏君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高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黄阁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