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74号
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教育服务资助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34号3栋6层。
法定代表人:熊腊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禹,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
法定代表人:程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教育服务资助中心(下称江汉教育资助中心)与被申请人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世昌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汉教育资助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世昌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1947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保险公司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汉教育资助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1947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少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