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教育服务资助中心、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75号
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教育服务资助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34号3栋6层。
法定代表人:熊腊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禹,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
法定代表人:程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焰,湖北凡纳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教育服务资助中心与被告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教育服务资助中心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3009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教育服务资助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3009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琦
人民陪审员  钱道斌
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