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1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十字东街**(10)。
法定代表人:程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钢,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教育服务资助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熊腊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禹,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教育服务资助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3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减半后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4元,由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治国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张海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