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04
*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中商辖终字第00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市芦墟镇金家坝。
法定代表人吴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胜荣(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付立高(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南园经济开发区(夏棋村)5幢。
法定代表人方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曦(特别授权),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晨(特别授权),*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查期间,***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大祥
代理审判员  陈霄燕
代理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