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静,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锡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芳。
本院受理的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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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高红祥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