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周若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方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若愚,男,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执行人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若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8)苏1202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若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2017年1月2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36000元,合计人民币186000元。二、驳回原告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20元,由被告周若愚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周若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因被执行人周若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4月2日、9月24日,本院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情况及股权持有等情况,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2、2019年4月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地税、车辆及网络购物地址等情况,于2019年4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的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2年,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4月9日,本院向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于2019年4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泰州市海××区××香××花园××室的房屋,查封期限3年。
4、2019年5月22日,本院向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1年。
5、2019年8月1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19年9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已经于2019年9月30日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同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本院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房屋及公积金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汽车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房屋本案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暂无法处置。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上述财产,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递交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1202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金红
审判员  王荣华
审判员  许 冰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