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宁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民终19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宁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宝丰社区宝丰路3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MA6K6Q333N。
法定代表人:李桂菊,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鹤恬,云南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双锐,云南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五华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0615829218。
法定代表人:王恩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昌宁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2022)云0524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宁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昌宁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宁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上诉人昌宁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延武
审判员  吕经国
审判员  李 娇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钟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