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1853号之一
原告: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工业园区红山大道28号(江西柯比洛高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61093083P。
法定代表人:熊宗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梁,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298号1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251894C。
法定代表人:吕董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涂国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 立
书 记 员 李柱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