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2民初489号
原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潜川镇外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526863548。
法定代表人:胡兴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骁,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298号1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251894C。
法定代表人:吕董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08元,减半收取4354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74元,由被告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睿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