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6民初7226号之一
原告:上海橄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橄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橄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橄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橄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416元,由上海橄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О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章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