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11289号之一
原告: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凤起广场B座5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298号西港发展中心4幢9楼911-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2659元,保全费1895元,均由原告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