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6民初9909号
原告: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管理费120000元、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8年10月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O000元。2018年10月2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设计承包经营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开展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承包业务,乙方以甲方名义,由乙方承包经营建筑装饰设计项目,自行拓展或承接设计业务,并按规定支付甲方管理费用,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签订合同项目甲方管理费收取标准,2000000元以内按6%,……。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18年7月2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在2018年9月30日前乙方能一次性付清管理费的,甲方给予乙方一定优惠价,乙方只须支付80000元管理费;如逾期,甲方的优惠价将立即取消,乙方仍须支付120000元管理费;如乙方未能在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上述管理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按月息1%计算逾期利息,律师费、差旅费也有乙方承担。此后至今,被告分文未付。
上述事实有设计承包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设计承包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支付管理费,原告依据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管理费及逾期利息、律师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费120000元、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8年10月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O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4元,由***负担。
原告杭州金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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