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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联宏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2民终4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文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20049859786XN。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雄,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冠斌,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联宏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甘家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245905954。

法定代表人:吴宝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昌,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宁嘉,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柳铁技术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联宏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鱼峰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3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11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柳铁技术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冠斌,被上诉人联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宁嘉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柳铁技术学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联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由联宏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的《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柳铁技术学院的单位性质是教育事业单位,学院建设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当进行招投标,本案合同属于设备采购且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并非柳铁技术学院的自有资金,故本案涉及的设备采购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为柳铁技术学院撤回宿舍预付费电表管理软件的价款评估,存在过错,以合同约定价款为准。柳铁技术学院认为该认定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柳铁技术学院申请对设备进行价格评估鉴定,首选的第一家评估公司,因为技术原因,对软件部分无法进行评估,然后转给候选的第二家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就软件部分,考虑到鉴定技术问题,第一家评估公司无法鉴定,申请人才撤回软件部分的价格评估。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柳铁技术学院对此有过错,有失偏颇、显示公正,不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涉案设备的软件部分和硬件部分,是可以分开的,并不是唯一配套进行匹配使用,软件部分因为没有价格鉴定,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是合理的,但是对于硬件部分,经过司法鉴定评估,应当以评估结果的价格为准,要不价格司法鉴定评估有何意义。

三、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设备于2019年5月17日经验收合格具备付款条件,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2019年5月17日的《项目初步验收报告》是复印件,没有原件,柳铁技术学院没有出具过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故对此不予认可。事实上涉案设备至今没有经过合格的运行验收,自该设备交付之后,柳铁技术学院一直要求联宏公司进行调试运行,均没能调试成功,没有达到设备应有的功能用途和性能要求,导致至今无法正常使用。

广西诚信华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20]第080号评估报告中,第5页倒数第三段注明:经过现场勘查,待评估资产均安装于第10、11号楼,所有资产维护保养状况较好,使用正常。该陈述与事实不符。该《评估报告》是对硬件的价格进行评估,没有涉及软件部分,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由软件进行控制,仅仅就硬件安装情况认定整个设备系统运行正常,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在软件无法工作的情况下,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四、一审法院认定的质保期限有错误,应予以纠正。

根据上述第三点的陈述,设备运行未经合格验收,质保期应当还没有开始计算。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限为两年,应当自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后,才开始计算质保期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质保期限有误。

被上诉人联宏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合理合法,柳铁技术学院的上诉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法院维持原判。

联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柳铁技术学院向联宏公司支付货款679390元;2.请求判令柳铁技术学院向联宏公司支付滞纳金(违约金)33969.5元(以679390为本金,按照日利率0.3%且最高不超过欠款本金的5%的标准,从2016年12月21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9月18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柳铁技术学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就“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节能监管平台一期”项目,联宏公司(乙方)、柳铁技术学院(甲方)签订了《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合同金额人民币679390元,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节能监管平台供货一览表》。合同计价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视同验收合格。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解决。货物保修期两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支付合同金额的30%,全部安装调试完交付采购人后,卖方开具全额发票给采购人,收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45%,待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甲方延期付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金额3‰滞纳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的5%。本项目招标完成前,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75%,余款招投标后统一支付。等等。后双方又签订了《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合同补充条款》,其中约定:本合同纳入《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节能监管平台》统一招标。《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节能监管平台供货一览表》中的产品最终结算价格以学校统一招投标结算价格为准。等等。

2016年12月16日,柳铁技术学院接收了相关货物。

2018年4月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F10、F11号宿舍电控改造项目工程合同书》,约定双方就F10、F11号宿舍电控改造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49663元,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50%,验收后20天内支付剩余50%。改造完工后,柳铁技术学院向联宏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

2019年5月17日,柳铁技术学院后勤保障处在《项目初步验收报告》上盖章,该报告内容显示:经现场对该项目设备配置的配件数量进行清点,符合合同规定的配件配置清单数量。设备目前已正常试运行三次,建议使用部门继续监控设备使用运行情况。该项目宿舍预付费电表管理软件达到合同规定的运行要求。2019年7月18日,联宏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柳铁技术学院发出催款函主张款项。

2020年2月24日,柳铁技术学院就设备安装移交清单中的设备和软件进行价格评估,后因其中的“宿舍预付费电表管理软件”的评估费柳铁技术学院认为价格过高,撤回了对该软件的评估。针对其他设备,2020年6月24日,广西诚信华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诚信华正资评报字【2020】第080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2月20日的设备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08930元(不含宿舍预付费电表管理软件)。该报告的第5页倒数第三段注明:经过现场勘查,待评估资产均安装于第10、11号楼,所有资产维护保养状况较好,使用正常。

一审法院另查明,本案项目柳铁技术学院原计划使用国家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但一直没有审批下来,未能进行招投标。此外,2016年9月20日,联宏公司名称由“江苏联宏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联宏智***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柳铁技术学院提交的《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合同》是否有效;2、柳铁技术学院应当支付的货款项为多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该院认为,柳铁技术学院辩称双方签订的《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认为该合同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合同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范围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而本案合同采购的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故并不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范围。据此,涉案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该院认为,首先,柳铁技术学院对合同约定的货款人民币679390元不认可,向该院提出司法评估,但后来又撤回了对“宿舍预付费电表管理软件”的司法评估,导致该院无法确定所有货款,且最终其也因未能申请到节能资金,导致无法进行招投标,过错均在柳铁技术学院,故应以双方约定的合同标的额人民币679390元为准。其次,2019年5月17日,柳铁技术学院后勤保障处在《项目初步验收报告》上盖章,再结合鉴定报告注明“经过现场勘查,待评估资产均安装于第10、11号楼,所有资产维护保养状况较好,使用正常。”以及柳铁技术学院已经就改造项目支付了款项,应推定涉案项目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验收,在庭审中,经该院释明,柳铁技术学院仍旧未向联宏公司提供开具发票的有关信息,故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但依照双方合同约定5%的质量保证金待2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即679390元×5%=33969.5元,到2021年5月17日后支付条件才成就。

综上,柳铁技术学院应向联宏公司支付货款为人民币645420.5元,至今未能支付,显属违约,故联宏公司主张按合同的约定计算滞纳金,该院予以支持,但合同约定“甲方延期付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金额3‰滞纳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的5%。”,联宏公司主张以验收时间开始计算,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而该院查明的验收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此外按日3‰计算明显过高,该院调整为按年24%,违约金为53354.76元(645420.5元×24%÷360×124天=53354.76元),大于645420.5元×5%=32271.025元,故滞纳金应为人民币32271.0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柳铁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联宏公司支付货款645420.5元并支付滞纳金32271.03元;二、驳回联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34元(联宏公司已预交),鉴定费25000元(柳铁技术学院已预交),以上合计35934元,联宏公司承担546.7元,柳铁技术学院承担35387.3元。

二审期间,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联宏公司表示无异议,柳铁技术学院则表示认可涉案《项目初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但表示这只是初步验收报告,注明是试运行,并没有完成最终验收,柳铁技术学院也不认可涉案评估报告第5页倒数第三段注明的“所有资产维护保养状况较好,使用正常”,设备到现在都无法正常使用,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此外,双方均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2016年12月16日,柳铁技术学院接收了相关货物。”中的2016年12月16日应更正为2016年12月20日。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因一审法院查明的《项目初步验收报告》以及涉案评估报告的内容是文件中的客观记载,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至于柳铁技术学院就该《项目初步验收报告》以及涉案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本院将结合与本案争议焦点的联系在说理部分予以说明。

据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除“2016年12月16日,柳铁技术学院接收了相关货物。”应更正为“2016年12月20日,柳铁技术学院接收了相关货物。”外,其他查明的事实均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柳铁技术学院表示本案合同属于设备采购且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主张本案中需支付的款项软件部分为合同约定的200000元、硬件部分为涉案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417286元,对于柳铁技术学院已接收的合同价值原值为2760元但涉案评估报告没有载明的超五类网线,可乘以涉案评估报告已鉴定部分的评估总价值原值417286元占合同总价值原值476630元的比例来认定为2416元。柳铁技术学院还表示涉案《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只是初步验收报告,注明是试运行,而对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柳铁技术学院对此不进行最终验收,现尚未具备付款条件。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有效并判令柳铁技术学院支付联宏公司货款645420.5元并支付滞纳金32271.03元是否于法有据。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柳铁技术学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因在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范围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而本案合同采购的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故并不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系有效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二、柳铁技术学院原计划使用国家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但一直没有审批下来,未能进行招投标,故不存在招投标价格,而联宏公司对此并不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以双方约定的合同标的额人民币679390元为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柳铁技术学院虽还主张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柳铁技术学院对此不进行最终验收,现尚未具备付款条件。但2019年5月17日加盖有柳铁技术学院后勤保障处印章的涉案《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已明确载明:“经现场对该项目设备配置的配件数量进行清点,符合合同规定的配件配置清单数量。设备目前已正常试运行三次,建议使用部门继续监控设备使用运行情况。”该项目宿舍预付费电表管理软件达到合同规定的运行要求,且柳铁技术学院对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也未在一审中申请鉴定,故其主张不能成立。此外,因涉案合同约定5%的质量保证金即679390元×5%=33969.5元待2年质保期满后支付,故一审法院认定该33969.5元到2021年5月17日(2019年5月17日起满2年)支付条件才成就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柳铁技术学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4元(上诉人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已预交),由上诉人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婷婷

审判员  余 深

审判员  温清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