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濠梁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肥西县林杉园林花木场、安徽濠梁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460号
原告:肥西县林杉园林花木场,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方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73903219X。
法定代表人:刘厚年,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清,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文,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濠梁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总铺镇清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54586023W(1-8)。
法定代表人:张悦,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林,系公司员工。
被告:庞习军,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李海,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肥西县林杉园林花木场诉被告安徽濠梁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庞习军、刘李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皖118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肥西县林杉园林花木场不服,提出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1民终1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肥西县林杉园林花木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依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83元,减半收取3741.5元,由原告肥西县林杉园林花木场负担。
审 判 长 :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汤道红
人民陪审员 : 汤 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梦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