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396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潮,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濠梁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总铺镇清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54586023W。
法定代表人:张悦,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濠梁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正芬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