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1503号
原告: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3号楼703-2。
法定代表人:**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娟,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蔡 璐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