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14层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66290593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6668553XL。
法定代表人:**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03执6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
审判员**炯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