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辽宁**(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14层17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庆发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北苑一区甲6号楼1至3层02门三层3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北京庆发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发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6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城建六公司上诉称,城建六公司与恒基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及城建六公司与庆发源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城建六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恒基公司、庆发源公司对于城建六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答辩称,本案应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同意城建六公司的上诉。《材料采购合同》的结算价是由工程量和材料单价组成,应当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并审理。恒基公司、庆发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基公司、庆发源公司系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城建六公司给付劳务费、材料款等。 恒基公司与城建六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2、分包合同内容”中约定,合同劳务作业内容包括楼地面装饰工程、墙面装饰公衡、天棚装饰工程、其他装饰工程及因水电安装预留预埋及土建结构偏差发生的剔凿、修补、封堵等;“3、工程地点:北京市怀柔区***”,同时,合同中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综合合同名称、工程内容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可以认定上述合同项下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故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劳务分包合同》项下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城建六公司与庆发源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综合合同名称、合同内容等,可以认定《材料采购合同》项下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同时,《材料采购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时,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城建六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材料采购合同》项下的纠纷具有管辖权,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材料采购合同》项下的纠纷没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有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6152号民事裁定; 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项下的纠纷,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材料采购合同》项下的纠纷,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黄 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