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6152号 原告: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14层17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庆发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北苑一区甲6号楼1至3层02门三层3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恒基公司)、北京庆发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发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六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 国泰恒基公司、庆发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358661.43元,并自2019年4月20日开始以应付劳务费1358661.4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直到给付时止;2.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2094326.68元,自2019年10月16日开始,以应付材料款2094326.68元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支付原告利息,直到给付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国泰恒基公司与被告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内容约定国泰恒基公司为被告承包的工程劳务施工。工程名称是北京电影学院怀柔区新校区一期工程一标段AF精装修劳务工程,工程地点是北京市怀柔区***。分包工程范围为,按照项目图纸设计施工内容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和工序,劳务作业内容是楼地面装饰工程、墙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等。合同价款是6279633.07元。开工日期是2018年10月5日,竣工日期是2019年4月15日,此外双方还就合同价款确认,逾期付款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国泰恒基公司应被告要求,联合庆发源公司组成联合体,**发源公司供应被告提供的主材之外的辅助材料,要求二原告相互配合、无缝对接,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庆发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二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合同后,按期完成全部施工,并向被告交付了施工工程,双方就劳务工程量及价款和材料供应量及价款进行了核对,2021年7月18日,二原告与被告人员***将在核对无误后的《定额用工(劳务)结算书》和《材料机械结算书》电子版用微信方式发送给原告负责人,要求原告负责人答应**后交付给***。被告给原告确认的劳务用工结算款为5558661.43元,材料结算价是2094326.68元。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没有给付材料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故依法诉至法院。 城建六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国泰恒基公司与城建六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密云区,而且在争议解决条款中也明确约定了,双方发生争议时,向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庆发源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中也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密云区人民法院,因双方已经约定管辖,故二原告应向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而且因案件涉及两个性质不同的合同,应当分别起诉,不应合并在一个案件中处理。 国泰恒基公司、庆发源公司称,不同意移送管辖,案涉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类案件应为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本案涉及两个合同,但是这两个合同是施工过程中相互依附的两个方面,材料采购合同应属工程施工的一部分,也应属于专属管辖。此外,在诉前调解阶段也就是2022年9月6日,调解员就已经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邮寄给了被告,被告直至2022年11月15日才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属于超期答辩,应视为未提出管辖异议。综上,要求法院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实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国泰恒基公司、庆发源公司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城建六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和材料款,根据本院初步审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且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管辖,但以上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约定,故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城建六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