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51号
申请人: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14层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66290593R。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3号楼7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416668553XL。
法定代表人:**日,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精合成慧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开封路88号1号楼2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TB58K7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青岛精合成慧产业运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284.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PZDM20221101000000129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青岛精合成慧产业运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284.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1元,由申请人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