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3660号
原告:***,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华晨新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9号楼6层2**6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14层17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晨新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大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申 张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玲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