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豫0105执恢2672号
郑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20)豫0105执14845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郑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0)豫0105执14845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