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6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郑银钟,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郑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29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我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2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同乐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