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兵0901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被告: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一六七团。
被执行人:中军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被执行人:额敏县鹏通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
关于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中军科创实业有限公司、额敏县鹏通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8)兵090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返还保证金3590000元及利息;2、支付勘察费用55000元;3、案件受理费33531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3618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6月10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6月15日、2020年7月23日、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1月3日8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对网络查控冻结的5615元线下向申请人发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两辆车(申请人暂时放弃),无银行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无住房公积金,无其他存款。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至第九师167团红泉社区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10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因本案被执行人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中军科创实业有限公司、额敏县鹏通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中军科创实业有限公司、额敏县鹏通发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磊
审 判 员 刘 英
审 判 员 张林武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