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淇县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22民初157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办公楼(部位:附楼101)。
法定代表人:黄祖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12号7层1、3、6、7号。
法定代表人:李嘉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山东泉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淇县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庙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孟永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民,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公司员工。
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淇县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豫0622民初1575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豫0622民初1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75×××92的银行存款631714.72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淇县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09.5万元。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75×××92的银行存款631714.7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淇县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09.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凡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毕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