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22民初1575号之一
申请人: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办公楼(部位:附楼101)。
法定代表人:黄祖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12号7层1、3、6、7号。
法定代表人:李嘉华,公司总经理。
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淇县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72.685265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72.6852652万元的其他财产(淇县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对***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1336.40854万元债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1322005390068377913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淇县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09.5万元;
二、本次查封、冻结的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孟凡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X X
书 记 员 毕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