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901执异3号
异议人:****,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成都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办公楼(部位:附楼101)。
法定代表人:黄祖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一六七团怡园小区**楼**门/span>
法定代表人:陈珊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军科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NQX968F,住所,住所地:南京市西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span>
法定代表人:王鸿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额敏县鹏通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MA75754MR5E,住所,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工业园区spa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中军科创实业有限公司、额敏县鹏通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异议人****于2020年12月23日对限制消费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虽是被执行人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是其股东,异议人也并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异议人只是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还款义务。异议人****虽是被执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鹏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只是小股东(持股比例为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发文【2019】35号)在第17条第(2)项关于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规定,额敏县鹏通发电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法院应在变更后解除异议人的限制消费令,对变更后有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中,异议人并未收到任何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实施该执行措施的程序存在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5条: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因此,法院如需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应当给予被执行人一至三个月宽限期,但是在本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在对异议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并未给予任何的宽限期,该行为与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相违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解除。
综上所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对异议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异议人特向贵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的限制消费令。
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院查明: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标的3 378 531元,执行费36 185元。因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0年6月22日申请追加中军科创实业有限公司、额敏县鹏通发电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明,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中军科创实业有限公司和额敏县鹏通发电有限公司,中军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6.67%,认缴出资金额2 000万元;额敏县鹏通发电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33%,认缴出资金额为1 000万元出资金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两股东实缴出资金为零。2020年7月8日根据法律规定追加中军科创实业有限公司和额敏县鹏通发电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网络查控并冻结被执行银行账户,在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了额敏县鹏通发电有限公司股权并调取企业信息及社会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查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是否解除异议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系被执行人,异议人称并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是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还款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额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如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隐匿转移财产或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挂名法人也要承担责任,其挂名与否,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应满足:1、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或提供担保。自2020年7月8日追加额敏县鹏通发电有限公司冻结公司账户和股权至2020年11月24日限制高消费结案有四个多月,已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时间宽限期,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债务。综上,****要求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冯 磊
审判员  张林武
审判员  格日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