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融创空港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26392号
原告: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办公楼(部位:附楼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炯宇,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广州融创空港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六路18号二层2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的员工。
原告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融创空港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炯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损失(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被告对广州空港中心商务区一期会展中心项目电力设计进行招标(招标编号:2000388968),并向原告发出投标邀请。原告受邀并按《广州空港中央商务区一期会展中心项目电力设计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2021年7月9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50000元。项目已于2021年7月14日截止投标并开标,原告并未中标。但自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故起诉。
被告辩称:1.原告的投标保证金退回流程尚未完成,无法退款;2.投标保证金依据双方约定应无息退还,不应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原告按招标人即被告的《广州空港中央商务区一期会展中心项目电力设计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并于2021年7月9日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根据《招标文件》记载,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4日;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日历**有效;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不予答复或不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于投标有效期满后时效,招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定标后招标人凭退还保证金申请及投标保证金收据无息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原告未中标,通过登录《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融创中国供应商协同平台,向被告递交了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该平台消息详情显示“贵司参与的广州空港中央商务区一期会展中心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已提交流程,请注意查收!”原告因被告至今未退还涉案款项,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广州空港中央商务区一期会展中心项目电力设计招标文件》、广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退还流程截图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被告应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0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款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是否计算利息的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定标后招标人凭退还保证金申请及投标保证金收据无息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原告提供了退还流程截图佐证其向被告提出了退还保证金申请,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即投标截止日2021年7月14日起90个日历**予以退还涉案款项,但被告至今未予退还,原告主张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庭审,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被告广州融创空港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6.5元,由被告广州融创空港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原告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