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6执603号之二
金广源公司与三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6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三泰公司应向金广源公司给付货款219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6元,申请执行费229元。因三泰公司未履行义务,金广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300余元,因他案执行已经被冻结,申请执行人认为数额太少,不要求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于2002年4月24日设立,经营期限至2032年4月21日,企业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贵J×××××号、贵J×××××号东风牌汽车二辆,有贵J×××××号哈佛牌汽车、贵J×××××号五十铃牌汽车、贵J×××××号丰田牌汽车、贵J×××××号华通牌汽车各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并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前述车辆未找到,尚未实际扣押。
4、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持股或者其他投资权益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
三、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到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独山县房屋事务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权属登记。
四、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贵州青龙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6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应当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等共计1168万余元(不含利息)。因案外人未履行,被执行人准备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债权实现后,依法扣留本案应执行款项。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或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的结果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找到,导致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债权尚未实现,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余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的结果。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茂江
审 判 员 林 靖
审 判 员 莫义军
法官助理 谌婷婷
书 记 员 陆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