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标准电机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黔2726执保37号
民事审判庭:
关于申请人贵州标准电机有限公司与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2726民初12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21)黔2726执1859号案件中的到期债权,限额为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8执恢2号案件执行款4951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实施前述裁定,一、已向(2021)黔2726执1859号案件承办人送达法律文书,已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21)黔2726执1859号案件中的到期债权0元,未冻结到期债权6000000元,原因是(2021)黔2726执1859号案件尚在执行中,且贵州独山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处置权属还未明确,故该保全事项未能实施;二、于2022年3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749.63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9日止,余下993250.37元未冻结,原因是余额不足;三、于2022年3月9日通过委托平台,已向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8执恢2号案件承办人送达法律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回复我院,已冻结被申请人***在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8执恢2号案件执行款495110元,现本案保全措施已经全部实施完毕,已结案。
特此通知。
另:转告申请人,如需续行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