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26民初3144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男,1970年3月12日生,住贵州省独山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和平路(天主堂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736617011Q。
法定代表人:陈**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20日生,住贵州省独山县。
被告: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创客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56923483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544元,减半收取19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韦树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再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