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726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736617011Q,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和平路(天主堂后)。
法定代表人:陈**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E5QY56J,住所地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北大门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20)黔2726民初14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向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609950.5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822.5元、申请执行费18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5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靖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谌婷婷
书记员罗贤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