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26民初2470号
原告:***,男,1968年6月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红,独山县百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独山县柯瑞殡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尧梭村麻落组(独山县殡仪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069904411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涛,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和平路(天主堂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736617011Q。
法定代表人:陈**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丽,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独山县柯瑞殡葬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黎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