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9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梅园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原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波
上诉人安阳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9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阳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