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738号
原告:***,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南路与正光北街招银大厦**楼806。
负责人:焦慧。
被告:**,男,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偿还我方应收工程款100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丈夫王文清与河南雷明建筑有限公司代表刘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工程位于二七区康复前街××三附院院内。该工程为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雷明建筑有限公司联合投标,总包方为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现场实际负责人为奇盛公司**。后因对方工程款付款不及时等纠纷,原告方与雷明公司代表刘强、奇盛公司代表焦慧、**三方协商解除了合同,届时工程已完工70%,经过三方协商结算后仍欠原告方工程款及垫付款合计13.9万元,并于2017年9月和刘强签订了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担保人为**,见证人为焦慧。2019年11月,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后被告多次拒绝支付拖欠工程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提取其户籍信息,与原告起诉的名称不一致,故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顾百灵
书记员张永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