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风景绿化美化有限公司

11078昆山开发区蓬磊石材经营部与昆山市风景绿化美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1078号
原告:昆山开发区蓬磊石材经营部,编号32XXX06,注册号32XXXX61,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新星中路332号。
经营者:***,该经营部负责人。
被告:昆山市风景绿化美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205837665157456,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339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开发区蓬磊石材经营部被告昆山市风景绿化美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后并未交纳诉讼费,且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按撤诉处理于法不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何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