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民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四川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男,住重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1273M,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
法定代表人:向xx,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郭xx,任总经理。
上诉人杜子云因与被上诉人朱xx、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7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7民初6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徽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72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江越
审判员 梁永德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