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民初6891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金茂花苑**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1273M。
法定代表人:向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0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 杰
人民陪审员 李远光
人民陪审员 程井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骆云鹏
书 记 员 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