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执异3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开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金贸花园**栋**。
法定代表人:向可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执行人:***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种高村村**。
法定代表人:董秀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栋宇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栋宇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重庆栋宇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异议请求:依法撤销(判决、裁定、执行、保全等法律文书);立即解除网上违法冻结,超过24小时未送达裁定书程序违法;追究违法执行冻结公司账户造成的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9日,贵院网上冻结异议人重庆栋宇公司银行账户款317807元,属非法冻结,已超过24小时无任何依据。一无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二无生效的判决、裁定书,三无保全执行裁定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剥夺异议人公司的知情权、申辩权、举证权、反诉权,主要诉讼证据未经审理、质证。判决、裁定均未送达,又没有传票合法传唤,属于典型的违纪违法审判执行,依法应当撤销,裁定驳回起诉。***、唐辉、侯达才三人利用合同团伙诈骗,冒用法人名称私下个人结算,私刻伪造公司印章两枚,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及裁判侵占公司财务,属虚假诉讼,已构成犯罪,触犯《刑法》307条1款规定以虚假诉讼、妨碍作证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涉案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共同参与实施制造虚假诉讼,应严肃问责,从重处罚。请贵院将生效裁判文书立即撤销,并裁定驳回起诉。异议人公司早已向海口公安局报案,查处***、唐辉、侯达才等团伙诈骗案待处理中。请求依法撤销裁判文书,解除冻结造成的严重后果,由涉案行为人承担法律及赔偿责任。涉案虚假诉讼,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罪,请将该案移送至海口美兰区公安局处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海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栋宇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冀11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缺席判决:被告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定作物价款286500元及违约损失(自2016年9月28日起计算,以286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014元,由被告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重庆栋宇公司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冀1102执118号。执行过程中,本院2018年1月9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措施,在中国建设银行开州支行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栋宇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7807元。2018年1月10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重庆栋宇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金贸花园G栋1-2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邮件被以查无此公司为由退回。
依据本院(2017)冀1102民初1619号民事卷宗记载,本院受理本案后,于2017年4月7日向重庆栋宇公司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邮寄地址为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金贸花园G栋1-2,邮件被以“收件人称在外地、叫退回”原因退回本院。随后,本院发出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公告,公告刊登在2017年6月1日法制日报十一版,公告期满后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作出判决后,再次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述地址邮寄送达本院(2017)冀11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邮件以“电话停机上门无人”原因退回。本院遂发出送达判决书的公告,公告刊登在2017年9月8日法制日报六、七版中缝,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上述判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栋宇公司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冻结措施)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异议,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处理。本院在受理本案诉讼之后,依照重庆栋宇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后,依法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2017)冀11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栋宇公司如不服该生效判决,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但在生效判决未依法定程序变更之前,应当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采取查控措施并无不当。2018年1月10日向重庆栋宇公司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亦不违反法律规定。重庆栋宇公司不能在其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接收法院依法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是其内部管理不当所致,该责任应自行承担。重庆栋宇公司在其异议申请中提及的***、唐辉、侯达才私刻公章、涉嫌诈骗,已向海口市公安局报案之事,因无公安办案机关函告本院,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执行。综上,异议人重庆栋宇公司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九恩
审判员 牛金雪
审判员 孙瑞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