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市开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向可平,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17807元,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款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做出的(2017)冀11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