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满金钢材有限公司

重庆满金钢材有限公司与天宝友诚钢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1032号
原告:重庆满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3号B区1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宝友诚钢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津军粮城工业园区立业物流园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满金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宝友诚钢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满金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重庆满金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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