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民初2825号
申请人:泰州博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100-2号1楼左侧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禄禄。
被申请人:江苏祥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姜堰大道68-20号。
法定代表人:杨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博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祥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祥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