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4民初804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祥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91543026F,住所地泰州市**区三水街道**大道68-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祥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计814元,财产保全费760元,合计1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沈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