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7132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9PL774。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盛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城区丹霞路新城悦景豪庭7幢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7087844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盛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荣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超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盛达荣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62万元,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盛达荣公司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