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盛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京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2民初2057号
原告:福建京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琯福大道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功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艳媛,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美,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美路1号1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炎福。
被告:李炎福,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福建京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京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京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京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计1990元,由福建京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质蕴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炎梅
书 记 员 林文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