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81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秦君鸽,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东塔镇人民政府镇长。
申请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81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181执10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生 军
审判员 王亮亮审判员贺永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