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润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2111号
原告:宁夏润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以东鼎极大院9-1-2202。
法定代表人:马振伟,系宁夏润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宇,宁夏朔方(灵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开发区中央大道中苑大厦A1段4楼407、419室。
法定代表人:张强。
原告宁夏润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宁夏润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润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润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计917元,由原告宁夏润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翠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