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402执4867号 申请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固原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固原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402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工程款553728.34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4898.00元;3、支付迟延期间的加倍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固原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固原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0月17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3728.34元; 申请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对工程款利息及迟延期间的加倍利息的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宁0402执48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黑学贵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蓓